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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14-04-03    浏览次数:

太阳成集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员工。

第三条教务处为全校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两周不报到或超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复查,患有严重疾病者,经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员工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超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规定各类课程、各实践性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

第九条 员工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 指所确定的该专业员工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

选修课 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员工的综合素质教育,拓宽知识面,员工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十条 学分制是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每门课程的学分,以这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兼顾其在该专业中的重要性作出具体规定。

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每18-20学时为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的学分计算方法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等实践环节,每周为1学分。员工需通过课程考核或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计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员工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的员工修满的学分为: 四年制本科为200-210学分;五年制本科为240-250学分;三年制专科为150-160学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和休学复学员工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的认定: 

(一)已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可直接认定。

(二)已修读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若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学分高于或与转入专业层次、新年级相同,则该课程成绩、学分记入员工成绩档案,若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该课程应重修。

(三)在新专业、新年级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必选课程必须修读。

(四)转专业和休学复学员工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 成绩认定均需由员工填写《太阳成集团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以员工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数以及获得的成绩作为衡量员工学业完成数量和质量的基本依据。员工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等形式进行考核。

考试一般在学期末或课程结束时进行,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一般占80%,平时或期中测试占20%,经教务处批准需进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的课程,实践部分占20%-30%,理论部分占70%-80%。课程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实践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考查应在课程结束后或接近期末时进行,并于期末考试前进行完毕,考查成绩是指对员工平时上课出勤、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见习等学习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考查不及格: 

(一)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三次以上或不参加实验课时数达总学时1/4以上者;

(二)一学期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1/4以上者;

(三)抄袭别人作业(实验报告)或每次作业都不合格者;

(四)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第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者,可在体育课结束后半年内补考一次。缺课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3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及所在院(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予免修。

第十七条考试、考查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十八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本人需事先提出缓考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报辅导员(班主任)、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员工应随补考的员工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缓考、补考因故缺席者,原则上只安排毕业前补考或参加教务处指定的考试考查。

第十九条凡在考试、考查、缓考、补考中擅自缺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均以“0”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另作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实验、见习课程需教研室安排补做后再行补考。

第二十一条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均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 对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员工,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员工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第一学期2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含体育和大学英语)补考不及格,第二学期仍有1门及以上考试课(不含体育和大学英语)不及格,或第二学期考试课、考查课(不含体育课和大学英语)4门及以上不及格者(不经过补考),应予留级。

第二十四条留级员工应随新班级交纳学费,不交费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留级员工必须重修全部课程。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超过者,令其退学。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员工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员工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员工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员工休学通知。

第三十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某种原因(含在校生出国)须中途停学,经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予保留学籍一年。

  休学员工或申请保留学籍员工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员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的待遇。休学员工或保留学籍员工户口不变更。  员工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第三十二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员工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员工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员工或保留学籍员工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执行。第三十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员工自己选择相近专业。  (二)由员工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员工提出申请,员工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作出其它决定。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二)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四)应征入伍员工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

(五)因病应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需第二次留级;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五条员工退学需由学校审批。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交予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学校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员工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应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员工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员工不得复学。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员工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员工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过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转专业一般不延长学习年限,如需延长学习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八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员工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员工所学专业。

第三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跨科类转专业的;

(二)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录取为5年一贯制高职的;

(三)当年毕业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员工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员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员工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员工毕业时需作全面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重点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成绩、职业能力、劳动态度、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员工,在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及格,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毕业实习某科成绩不及格,或实习时间缺勤1/3以上,或没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于一年内补足实习时间,成绩及格,或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补考、成绩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员工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包括毕业考试课程),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可予毕业,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发给结业证书的员工,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九条体育课和军训、社会实践重修或限期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